; [论文关键词]巨灾风险债券;契约条款;还款确保;剩下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 [论文概要]巨灾风险债券的契约条款是债券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基于剩下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的一般原则,必需在理顺债券运营中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巨灾风险债券的条款设计需解决问题的一个核心问题,也不值得注意的在于如何均衡债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债券的成功运作。但是,在展开巨灾风险债券契约条款设计时,必需较为巨灾风险债券在现金流结构、信用结构和期权结构上与一般债券的详,在债券契约条款设计中不应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以便巨灾风险债券的契约条款的科学性。
无论何种契约,其条款只是表象,也即契约关系的外部载体,契约背后体现的实质上是其所分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以因为如此,融资契约条款设计的目的也就是契约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巨灾风险债券的条款设计需解决问题的一个核心问题,也不值得注意地在于如何均衡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债券的成功运作,超过双方各自交易的想法。
本文基于剩下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的一般原则,对以还款确保机制为重点的巨灾风险债券契约条款设计机制问题展开了一些探析。 一、巨灾风险债券的契约条款设计概览 巨灾风险债券(Catastrophe Bond)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巨灾事故频密再次发生且损失幅度激增的大背景促成出来的一种新型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工具,它由(再行)公司(或其成立或登录的SPV,即类似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 Vehicle)发售,收益各不相同该公司或整个行业的巨灾损失状况。与普通债券有所不同的是,巨灾风险债券本金的归还与否依赖特定事件的再次发生:若在期内并未再次发生誓约的巨灾事故,发行人按大约向者还本付息;若再次发生预先规定的启动时事件(Triggering Event),则发行人向投资者支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减免,债券发行人将运用该笔基金展开赔偿。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风险化工具,巨灾风险债券的经常出现不仅强化了保险业的保险公司能力,也为投资者获取了一种从分散化投资人组中取得较高收益的有效途径,对保险业乃至整个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的影响,已沦为迄今为止运作的尤为成熟期和普遍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
我国自2006年起也开始可行性筹划涉及的地震风险债券的运作。 根据企业契约理论中有关所有制、管理结构的一般论点,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人组,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管理结构设计的一般原则是剩下索取权与剩下控制权的对应。企业的融资活动深刻影响着企业的管理结构,因而融资契约的设计也理所当然遵从剩下索取权与剩下控制权比较不应的原则。
据此,又融合当前理论界主流的债务契约设计理论,企业融资契约要解决问题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种能使剩下所有权和剩下控制权相匹配的拟合契约,以在投资者和股东之间合理地分配现金收益流,或在特定情况下及时地将企业的控制权由企业内部移往到债权人手中,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投资者不愿获取充足数量的资金符合企业的投资市场需求。一言以蔽之,融资契约的条款设计要解决问题两个问题:现金收益东流的分配以及确保还款机制的设置。 由于巨灾风险债券的发售主体SPV一般由政府或目的通过巨灾风险债券移往巨灾风险的(再行)保险公司发动正式成立,其功能也被人为局限于当作巨灾风险证券化活动的中介,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加最重要的是,如上述,债券最后的现金流流向不存在着不确定性。再者,巨灾风险债券在发售前都经过科学理算,原(再行)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投资者期初的投资开支及其累计额一般情况下能符合无意间再次发生的巨灾损失事故。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收益现金流在股东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在巨灾风险债券契约条款的设计中意义并不大,巨灾风险债券契约条款设计的重点在于对其还款确保机制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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