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建设是更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营造真诚长胜的市场环境的最重要措施,而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则是构建这一措施的有效地手段和载体。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下全称“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不应按((建设部关于减缓前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138号)的拒绝,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的基础上加以建设。
它的建设不不应意味着非常简单的作为一个企业、个人信用查找平台,还不应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借贷、表扬评优等工作联系一起,充分利用已发布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不道德记录,使企业确实认识到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推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虽然,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作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平台也已引发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崇,全国很多省、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陆续在其网站上通车了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目前还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公布正处于各自为政状态,缺少统一的信息管理与公布平台。目前,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单位有很多,如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各部门及单位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彼此之间彼此之间联系,互相混杂。这种情况的后果是既导致系统的重复建设,也有利于对企业信用情况展开整体的评价。
正是由于信用管理系统正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大多缺少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导致一些违宪信息长年放到网上,有利于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二是信用信息征求力度严重不足,内容过分非常简单陈IEI,查找方式过于灵活性。从各地网站的信用档案专栏上发布出有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信用信息内容过分非常简单陈旧、查找过于灵活性的问题。一些网站只是将惩处文件加以非常简单罗列,显然不具备分类查找功能,有查找功能的也只是企业非常简单信息、往年业绩等,而且数据很长时间没改版,整体缺少对惩处记录、还款记录等联合报过程中更加普遍的信息及时载入和改版。
三是缺少有效地的应用于早已沦为制约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瓶颈。目前,很多地区无法将信用档案系统与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联系一起,导致很多信用档案系统无法发挥作用,很多系统流于形式,沦为“鸡肋”,更加无法起着奖优罚劣,提防企业的起到。四是没标准化的数据模块,数据共享性差。
现有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尤其是省、市级的系统虽然具备数据采集功能,但是数据录入已完成后就与载入单位没有“关系”了,缺乏有效地的上行机制,直接影响了信息载入单位的积极性,也沦为信息改版不及时的一个最重要原因。 对于目前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我指出不应在完备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要创建统一信息公布管理平台和完备、灵活性 信息数据库由于信用管理系统正处于分散型的管理状态,各单位对建筑企业惩处项目各不相同,限于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为了能使各单位的信息获得分享,这就必须统合各部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一套原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创建完备而又灵活性的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建设是整个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数据库建设不应留意以下几方面: 1、创建统一、完备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为了能使建筑企业在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中具备唯一性,就必需创建独立国家完善的企业编码和信息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对企业信用情况的整体综合评价。
它的建设也是构建整个系统“四个统一”的基础。 2、按类别创建有所不同的数据库。
系统不应按有所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如按惩处或奖励文件创建信用档案文件数据库,按惩处或奖励的企业创建企业信用数据库,按惩处或奖励的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登记建造师等各类登记人员)创建个人信用数据库等。只有按类别创建详细的数据库才能使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获取完善的各类信用信息。 3、各个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不应尽可能的格式化、规范化。基础数据库不应按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加以建设,不应具备一定的通用性,也是将来数据共享的基础。
目前,可参考建设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分别创建建设单位以及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企业不良行为数据库,并以此为蓝本创建企业得奖情况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情况数据库。 二、要因应建设部对监管主体与职责的拒绝创建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 由于信用记录的载入分属有所不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使发布过来的信用信息做及时、原始、现实,必需创建完备的用户及权限管理系统。系统不应根据有所不同部门建立相应的用户并彰显一定的权限。
如对下属单位只具备信息的输出、上载、改动和移除本部门信息的权限,而上级主管部门有对记录真实性展开核查并最后要求否公布的权限。通过创建多用户、多部门、分级别的权限管理模式可以增加或杜绝一些不实信息的公布,也可避免本部门公布信用信息被其它人员伪造,进而有效地创建起信用公布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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