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5岁的老人,骑马电动车时撞到了行人,行人受伤无大碍。但老人倒地后一动不动,行人吓得跑掉了。后来,老人经抢救无效丧生,行人归属于肇事逃离现场。近日,交警一大队将逃离现场的行人李某抓获归案,目前他已被刑拘。
据理解,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仍在调查处置中。(4月23日《金陵晚报》)老人骑车撞人后倒地自杀身亡,被撞倒的行人趁机刑拘,从情感上谈,或许让人无法解读,也无法拒绝接受。
殊不知,这位行人不仅跨越禁止通行的路段,而且穿过机动车车道,显著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老人倒地后,行人非但见死不救,反而临阵脱逃,已因涉嫌肇事逃离现场,理所当然为这起交通事故分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为老人自杀身亡分担民事赔偿金责任。可见,行人被车撞趁机刑拘,给公众上了一堂交通法规课,其标本意义不容小视。
时下,横穿马路、闯红灯等不道德,早已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早已出了一种生活习惯,并被贴上了中国式过马路的标签。但近年来,由中国式过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逞下降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可见,管理中国式过马路,自小处讲,是营造文明人与自然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谈,是阻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认同。
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苛禁令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划入了规范范围,使管理中国式过马路有法可依。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偷窃路面井盖、驾车蓄意在交通挤迫路段碰瓷等不道德,定性为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规定对引起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之前,是应该预见有可能经常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仍然视而不见了自己的不道德,如果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其不道德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合乎刑法中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包含要件。因此,期望对这起刑拘被撞到行人案件的公安部门,沦为处置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中标本。比如,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即便是没引起交通事故,也要对行人实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与经济惩处,情节较重者,实行治安拘留;对于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被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皆由行人分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而引起的撞倒撞倒他人的根本性交通事故,应该追究责任行人的刑事责任,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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