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小产权房”比较不应的,商品房又称 大产权房 ,是所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给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研发的房屋,竣工后用作市场出售租赁的房屋,还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一般来说情况下,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应该在合约誓约时间内交房竣工验收、并展开过户。
但是,如果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过了誓约交房期间,甚至经过合约方催告过后,依然如期无法交房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夏某出售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时誓约于去年9月前交楼。可眼见时间到了,开发商却没有如期交房。夏某经多方告知后获知,由于开发商资金无以回笼,造成施工进度推迟,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当初购房合约所誓约的期限交房。
他寻找开发商告知工程进度,开发商回应可按合约誓约按日缴纳迟延遵守违约金,并谋求在三个月内尽早交房。然而三个月后开发商还是如期没有能交房。于是夏某控告至人民法院,拒绝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取得了法院反对。
【小编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给房屋或买受人迟延缴纳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并未遵守,当事人一方催促解除合同的,予以反对,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法律没规定或当事人没誓约,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该在解除权再次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歼灭。
融合上述的案情陈述,开发商显然不存在逾期交房、且经夏某催告之后三个月内未有遵守,因此夏某有权拒绝退房,而且该不道德应该获得法院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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