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井”案不单单是非常简单的人性改过自新6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公布消息:5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对蓄意杀人假造矿难索取赔偿款系列案的74名被告人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去年1月2日在内蒙古再次发生过一起杀人假造矿难骗保案,公安部曾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该案的4名嫌犯在74名被告人当中。这74人在短短几年内,在6个省区蓄意杀死17人假造矿难,以此索取赔款将近千万元,堪称残暴之近于,人性改过自新。
然而,这并不是个案,早在2009年,由四川雷波籍案犯生产的“盲井事件”共20起;2014年,河北邯郸市中院审理的“杀人被骗缴”案,21名农民工合伙锤杀死了4名工友假造矿难,被骗赔约185万元。“盲井”案为何需要重复首演,屡次揭穿,甚至被效仿?毕竟不是非常简单的人性改过自新所能说明的。“盲井案”杀人假造矿难,尽管残暴,但只是手段,而终极的目的是索取赔偿款。
严苛来讲,这种犯罪的成本与风险是很大的,想骗保顺利有两个前提不可缺少:一是矿难被确认;二是诈骗者亲属的身份被确认。事实上,这些案件的东窗事发,均由于身份被揭穿。
如果严苛按照矿难的处理程序,由监管部门来插手处置、指导赔偿金,许多的信息都会被核实,杀人假造矿难之后更容易露出马脚。倘若如此,“盲井”案作案的动机会大大降低。反观这些“盲井”案,基本处在监管的脆弱地带,用工缺少严苛的注册和身份辨识机制,加之矿区地处偏僻地带,信息道岔,监管很难及时插手。一旦再次发生了矿难,很多矿主担忧引发监管部门的惩处,特别是在是一些“黑矿”惧怕被查禁,因而习惯于掩饰不报,意图花钱私了卖五谷丰登。
生气的心态,身份信息辨识求证的短板,给了杀人假造事故、假冒家属索取赔偿金以可趁之机,留给人性之凶启动时的土壤。“盲井”案该反省的不只是人性改过自新,也给矿山安全监管以警告,安全监管要一直坚决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从制度上增强矿难事故“瞒报”、“漏报”的责任,还不应严苛规范矿难事故处置,不准擅自赔偿金处置。
只有制度做到了,“盲井”才有可能垫上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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