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挽救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挽救可以采行查禁、扣留、失效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禁,是指人民法院将必须挽救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报废,以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挽救措施。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将必须挽救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不予扣押,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挽救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挽救中采行查禁、扣留财产措施时,应该适当交给被查禁、扣留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管理交给被扣留物,但是不得用于。
失效,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报有关金融单位,不许被申请人萃取或者移往其存款的一种财产挽救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失效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动用。
财产早已被查禁、失效的,不得反复查禁、失效。法律获准的其他方法还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获取借贷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获取借贷,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确保人开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获取银行担保、实物借贷的一种财产挽救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不出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备非常价值的楼房借贷,确保需要偿还债务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失效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挽救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需要长时间经营。此外,扣押、萃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令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归属于财产挽救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生动、不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应长年留存的物品采行挽救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留存价款;适当时,由人民法院不予卖掉,留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续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继续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明确的规定,财产挽救措施可依照有关继续执行的规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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