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购粮被定罪,是改革快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并购玉米,被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到底,你拿的报纸是2016年的,不是1986年。这年头竟然还有人因为非法并购粮食被定罪?在我们的印象中,“投机倒把罪”在1996年就被中止了,而粮食并购全面放松也是2004年的事。
为什么这起案件这么“穿过”呢?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松粮食并购和销售市场,实施购销多渠道经营”。“全面放松粮食并购”沦为当年的改革热点,但是不告诉因为什么,到当年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画面就开始不一样了。
其中虽然规定:“国家希望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专门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增进公平竞争”“不准以非法手段妨碍粮食权利流通”,但是,第9条仍明确规定:“获得粮食并购资格”后方可专门从事粮食并购活动。这就相等粮食并购还是必须行政管理制度,并没构建当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放松粮食并购”的改革愿景。也正是因为粮食并购必需有行政管理制度,巴彦淖尔的农民李某,在农闲期间赚到些“活钱儿”,将农民手里并购来的粮食转卖给当地粮站,却出了“非法经营罪”。只不过李某的案件并不是最极端的。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判过一起更加奇葩的案件,栾××是虎林市一个粮食收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8 日获得了“粮食并购许可证”,一个月之后取得了营业执照,而就在获得证照的前后脚时间,公司并购了四次粮食。结果,法院指出栾×ד在未获得粮食并购许可 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并购了粮食,包含非法经营罪(虽然最后准予刑事惩处)。无论是李某的案子,还是栾××的案子,两人都判处了“非法经营罪”。
那么,这个“犯罪”损害了谁,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呢? 李 某无非就是一个农民老大着乡里乡亲买粮食,赚到一些艰辛钱,也增加了其他农民运粮入库的成本。如果我们说道“粮食的统购”知道是刑法维护的“法益”的话,那么, 李某的所谓“向警方购粮”不道德,牵涉到金额只有21万元,玉米不过百吨左右,显然足以冲击当地国有粮站的独占经营地位,更加谈不上毁坏当地粮食购销秩序。
至于 黑龙江的栾××,其公司早已获得了购粮资质,只不过在获得证照之前几天购了粮,显然就没导致任何的社会危害,却被追究责任了刑事责任。这 也解释“非法经营罪”沦落口袋罪,乃至沦为个别独占机构“看家护院”的利器。粮食并购全面放松本是2004年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却在现实中被粮食系统部门利 益所阻扰,因为有了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政管理制度门槛,粮食部门通过各种“土政策”筑城低围墙,拦阻其他主体转入粮食市场,超过保持独占经营的 目的,比如,有的拒绝购粮者要有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400平方米的粮仓。由于粮食具备量大价低的特点,农民很少自己艰辛纳粮食 到粮站去买,一般是必要卖给小贩。
在粮食小贩普遍不存在的情况下,粮食系统坚决不特筛选地将李某这样的老大乡亲们买粮的“贩子”与粮食并购企业一样,做统一的 “低管理制度”的门槛,根本无法构建规范市场的目的,而是让“执法人员”变为了手中予取予求的利器。改革快了!。
本文来源:新葡萄最新官网-www.theninjaapproved.com